(2017)浙0483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管飞云、沈俊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飞云,沈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管飞云。委托代理人: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俊锋。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管飞云与被执行人沈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999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7337.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89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2017)浙0483执864号拍卖被执行人沈俊锋所有的房产,本案分配得款899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 陪 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