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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达里与张军、顾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达里,张军,顾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212号申请执行人于达里,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张军,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顾永军,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达里与被执行人张军、顾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字298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永军给付申请人于达里欠款50000元,向本院交付执行费650元。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985号民事调解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