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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勇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1501号原告:李勇,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669号联通大厦。负责人:刘运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职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梅苑路南侧)。负责人:郭文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职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303号。负责人:殷一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云,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00号。负责人:赵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战国,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188号。负责人:卞士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112号。负责人:赵新武,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勇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桂侠代理审判员  聂世臻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