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61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617号之五被执行人曹钊,男,199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执617号之五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钊在中信银行62176815013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