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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钱学峰与张清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学峰,张清娥,岳光成,马骏,毕思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学峰,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清娥,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原审被告:岳光成,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审被告:马骏,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原审被告:毕思圣,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上诉人钱学峰因与被上诉人张清娥、原审被告岳光成、马骏、毕思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5民初13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钱学峰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金色雅居北区1-1-301,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清娥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济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实,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济阳县曲堤镇毕集村,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钱学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