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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叶芳明与张靖、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芳明,张靖,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920号之一原告叶芳明,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张靖,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王洁,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芳明诉被告张靖、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芳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芳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合计人民币2045元,由原告叶芳明负担。审 判 长  张妍妍人民陪审员  高 展人民陪审员  谢舒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学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