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拖生与刘文生、任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拖生,刘文生,任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刘拖生,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文生,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任晓军,男,1976年0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刘拖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文生、任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文生、任晓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拖生���款本金21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30元及申请执行费30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晓军名下轿车一辆;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生名下轿车一辆。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