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俊秋与范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秋,范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1097号原告:田俊秋,女,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刚,长春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贵,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扶余市原告田俊秋诉被告范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俊秋及其诉讼代理人刘兆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贵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田俊秋诉称,2013年11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1.5分计算,十个月为一年。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约定1.5分给付利息。原告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据一枚、扶余市长春岭镇杜家村村民委员会会证明一份及证人田振满、杜凯出庭作证。被告范贵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长春岭镇杜家村村民,2013年11月29日经中间人田振满、经手人杜凯被告范贵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0个月,利息1.5分。被告范贵给原告田俊秋出借据一枚,借款到期后,被告范贵未能按时给付,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田俊秋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范贵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月利1.5分给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田俊秋提供的借据一枚、扶余市长春岭镇杜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田振满、杜凯证言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范贵在原告田俊秋借款20000元,有借据为证,该借据是被告范贵与原告田俊秋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范贵应按约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时积极偿还借款。原告田俊秋要求被告范贵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俊秋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范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志军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人民陪审员 马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