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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督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蔡春会与欧荣强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春会,欧荣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10民督105号申请人:蔡春会,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欧荣强,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蔡春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蔡春会称,被申请人欧荣强于2015年7月6日向申请人蔡春会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年,但逾期未偿还,有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为凭。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给付利息后就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付,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申请人申请至贵院,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欧荣强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蔡春会借款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欧荣强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给付前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