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督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蔡春会与欧荣强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春会,欧荣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10民督105号申请人:蔡春会,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欧荣强,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蔡春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蔡春会称,被申请人欧荣强于2015年7月6日向申请人蔡春会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年,但逾期未偿还,有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为凭。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给付利息后就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付,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申请人申请至贵院,请求督促被申请人给付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欧荣强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蔡春会借款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欧荣强负担(此款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给付前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