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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柳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6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建,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5月2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祖红出庭支持公诉,指控:2017年5月25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柳建将被害人余某微信(微信号为×××,昵称为“A柠檬我不萌i”)钱包内的9999元人民币通过盗取密码、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至自己的微信(微信号为×××,昵称为“人生太完美”)钱包内。被告人柳建于2017年5月27日20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被告人柳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余某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建具有坦白、退赃、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柳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柳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冯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优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