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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王得申请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802行审12号申请人执行人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鲜朝焕,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洪,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王得,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7日,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芦食药监药械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违法行为,在缺乏立案、合议等程序的状况下,径行作出了芦食药监药械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次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关于立案、合议程序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其作出的相应处罚决定应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芦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芦食药监药械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廖长平审 判 员  简素群人民陪审员  肖廷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