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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黑龙江省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强,黑龙江省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程街78号5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485号。法定代表人:闵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志强与黑龙江省松花江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6)第78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