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徐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徐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02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鑫,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察哈尔大街鑫源小区商业楼*号楼。法定代表人郭琳,该行行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海涛,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广达欣城小区*号楼*单元***室。上诉人王鑫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徐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鑫又以原审判决正确,并愿意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鑫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上诉人王鑫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朝 勒审判员 锡林塔娜审判员 哈斯图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