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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程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琛,刘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853号申请执行人程琛,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杨浦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刘新旺,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居民。申请执行人程琛与被执行人刘新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京03民终2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琛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琛与被执行人刘新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3民终282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占北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