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恢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连保、平邑县卞桥镇岐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保,平邑县卞桥镇岐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74号申请执行人王连保,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卞桥镇岐古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王连保与平邑县卞桥镇岐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