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克万与刘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万,刘万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民初1601号原告:陈克万,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告:刘万鹏,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原告陈克万与被告刘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克万、被告刘万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克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其借款本金146000元及利息14000元(按本金146000元、月利率2%、从2017年3月1日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承包工程业务,2016年5月9日其出资15万元给被告与其合伙干活,后被告未包到活,其要求退伙并向被告索要其出资的15万元,被告同意其退伙,但因资金已被用,被告于2016年7月9日给其出具了还款保证,保证2016年7月15日前还款50000元,同年8月30日前还清下剩本金,并约定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利息6000元,之后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6年7月15日,被告给其还了40000元本金,2017年2月1日,经双方清算,连同下剩本金110000元、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利息6000元、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2月底期间的利息20000元及被告之前欠其儿子陈胜款10000元,被告给其出具了146000元的借条1张,约定2017年2月底还56000元,仍以月利率3%计息,但被告至今再未还本付息。刘万鹏辩称,原告所述借款、还款及出具借条的过程属实,146000元中陈胜的10000元是其之前欠陈胜的利息,现其实际欠原告本金110000元,愿先清偿原告本金,利息其后慢慢清偿。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退伙之后,将其合伙出资的150000元借给被告使用,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其下剩本金1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其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利息6000元及陈胜转让给原告的10000元债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原告所主张被告给付的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2月底期间的利息20000元及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的利息14000元已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对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的利息应以本金110000元、月利率2%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万鹏清偿原告陈克万下剩借款本金110000元、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的利息6000元、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的利息26693元、陈胜转让给原告陈克万的债权10000元,共计152693元。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计1727元,由刘万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