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帅保军、童丽慧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帅保军,童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法定代表人袁从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梅军,男,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帅保军,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童丽慧,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执行汉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与帅保军、童丽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足够财产履行汉寿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2行审46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人民陪审员 刘国珍人民陪审员 丁天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