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贤峰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257号原告:张贤峰,男,1982年4月6日,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80521493B)。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108号。负责人:贺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赛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峰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贤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峰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贤峰负担。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