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执字第01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王显臣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军,王显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谯执字第01168-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军,男,1977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显臣,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立军与王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4)谯执字第01168-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显臣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小刘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显臣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小刘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