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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民初7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747-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申请人:王某,男,住益阳南县河坝镇。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杏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伟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