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与哈尔滨华奥斯饲料有限公司、哈尔滨禹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爱欧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海涛、王宣宝、史广德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哈尔滨华奥斯饲料有限公司,哈尔滨禹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爱欧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海涛,王宣宝,史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01号。负责人:李爱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华奥斯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石槽村。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禹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宝村。法定代表人:王宣宝,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爱欧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史广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海涛,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宣宝,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史广德,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与哈尔滨华奥斯饲料有限公司、哈尔滨禹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爱欧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海涛、王宣宝、史广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5075634.23元及利息(按判决计算)、律师代理费38700元、案件受理费48055元,并承担执行费5349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籍档案及房产档案,经查被执行人银行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