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更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贺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121号罪犯贺健,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沧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贺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贺健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冀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芦跃华、闫宁,刑罚执行机关代表史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贺健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12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贺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的意见是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减意[2017]120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贺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二次,表扬三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家属于2016年7月22日代为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于2017年4月8日代为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于2017年4月11日代为向本院缴纳罚金4000元,于2017年4月13日代为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贺健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贺健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有数罪及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