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郭德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德辉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31号抗诉机关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郭德辉,男。200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2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3日因本案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辩护人冯锡平,浙江国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德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浙102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德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不当为由申请撤回抗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沈建宇审 判 员 朱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严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