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魏强与刁岳青、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刁岳青,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108号之二原告:魏强,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刁岳青,男,1960年2月6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刘玲,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原住桂林市象山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与被告刁岳青、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3元,保全费420,公告费350元,合计1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强负担。审 判 长 刘恒志人民陪审员 申和平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