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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晓雷与杨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雷,杨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701号原告:王晓雷,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被告:杨左平,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王晓雷与杨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左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晓雷负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