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晓雷与杨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雷,杨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701号原告:王晓雷,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被告:杨左平,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王晓雷与杨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左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晓雷负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