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洛、XX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洛,XX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26号申请人:张洛,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XX利,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张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利驾驶的装载机一辆进行查封。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利驾驶的装载机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洛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汝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