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洲、张某芹诉被告高某杰、高某义赡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洲,张某芹,高某杰,高某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805号原告高某洲。原告张某芹。被告高某杰。被告高某义。原告高某洲、张某芹诉被告高某杰、高某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2017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洲、张某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洲、张某芹负担。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楚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