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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鹤山市桃源镇华信达制伞厂、鹤山市桃源镇帝鑫布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山市桃源镇华信达制伞厂,鹤山市桃源镇帝鑫布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山市桃源镇华信达制伞厂(个体户),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钱塘村委九仔坑,注册号:440784600288048。经营者:施颖嫦,女,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帝鑫布行(个体户),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建设东路**号,注册号:440784600247845。经营者:胡海生,男,汉族,1953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天,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中,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鹤山市桃源镇华信达制伞厂(以下简称“华信达制伞厂”)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桃源镇帝鑫布行(以下简称“帝鑫布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2014年3月8日,华信达制伞厂与帝鑫布行签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协议签订后,帝鑫布行具体履行了怎样的供货义务,双方签订的多份对账单并没有详细列举。首先是对账单中没有列明帝鑫布行向华信达制伞厂交付了什么型号的布料,也没有记载每种型号的布料各多少码,更没有说明每种布料的单价。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虽然约定了华信达制伞厂收到货物后货款的支付期限为货款月结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超期60天不承付货款,每月每码布料另加收0.05元;超过90天不承付货款,每月每码布料另加收0.1元。本案争议焦点是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要计算清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前提是要知道每码布料的单价,这样才能算出每码布料逾期60天另收取0.05元,逾期90天每码布料另收0.1元是否过高。每码布料的单价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一审法院在华信达制伞厂提出答辩意见后没有查清此事实,更没有就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实质性的回应,二审期间,本院三次通知帝鑫布行到庭调查,其出庭代理人也没有清楚回复此问题。因此,本案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4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待案件重审后予以确定,鹤山市桃源镇华信达制伞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2.8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秉锋审 判 员 李 海审 判 员 张萍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飞凡书 记 员 李美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