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昌云与刘眯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云,刘眯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116号之一原告:李昌云,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刘眯子,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昌云与被告刘眯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昌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云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李昌云负担。审判员 宋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