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咸永丰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咸永丰,石善月,于开波,谷艳凤,石善文,明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刘量宇。委托代理人:林拥军。被执行人咸永丰,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石善月,女,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于开波,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谷艳凤,女,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石善文,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明长丽,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咸永丰、石善月、于开波、谷艳凤、石善文、明长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