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9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9281符朝锋与吴江万航铝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朝锋,吴江万航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281号申请执行人符朝锋,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被执行人吴江万航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松厍路1号。法定代表人章陈鸿。原告符朝锋与被告吴江万航铝业有限公司(简称万航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原告符朝锋与被告吴江万航铝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5年4月28日解除。二、被告吴江万航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符朝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830.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49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7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061.92元及鉴定费4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方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诉讼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吴江万航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吴江万航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符朝锋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4289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794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符朝锋案件在收到执行款56万元后,视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249457元汇至本院帐户,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人,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本院拟对本案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本院拟对本案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