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与李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李文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828号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文峰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7765-X。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运华,山东金乡方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正,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熙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玉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