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5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5552号原告:李某1,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李某2,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