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傅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傅建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798号原告: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清荷北街111号。法定代表人:俞仙芳。被告:傅建龙,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龙富来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