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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发清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西华公司、刘金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西华公司,刘金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2690号原告:刘发清,男,汉族,1957年4月5日,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西华县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西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亚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刘兵,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金四,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群鹏,西华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发清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西华公司、刘金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发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发清负担。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馨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