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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庆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5执417号济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庆南罚金一案,(2016)鲁0125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25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同华审判员  贾传曾审判员  索同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同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