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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荆门市永琳沥青产品有限公司、荆门市通世达沥青产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市永琳沥青产品有限公司,荆门市通世达沥青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破申1号申请人:荆门市永琳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斗立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16574094X。法定代表人:魏琳,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荆门市通世达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4369-0。法定代表人:刘寄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斌、孙起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6日,荆门市永琳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琳公司)以荆门市通世达沥青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世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通世达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通世达公司对永琳公司申请其重整的请求无异议。本院查明:2017年3月14日,永琳公司与通世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武仲裁字第000000143号裁决书,裁决通世达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前向永琳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1月27日的租赁费193333元。永琳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指定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世达公司经执行不能清偿该债务。通世达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在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登记住所地为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32号,2010年公司经营场所迁至荆门市××刀区麻城镇。2016年12月15日,经通世达公司股东委托,湖北联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作出联泰专字(2016)第0082号审计报告,据此显示:截止2016年10月31日,通世达公司资产总额为17755543.23,其中:1、货币资金22675.55元;2、应收账款5729419.71元;3、固定资产1491742.07元;4、在建工程9919390.85元。负债总额为19660816.68元,其中:1、应付账款19598711.48元(应付湖北省通世达交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9246950.29元、武汉丰盛公司货款294911.19元);2、预收账款130000元;3、应交税费-326894.80元;4、应付股利259000元。通世达公司净资产总额为-1905273.45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通世达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为适格重整主体。申请人永琳公司对通世达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得到清偿,且通世达公司的资产对已知债务不足以全部清偿,通世达公司对永琳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也不持异议,故通世达公司已具备破产重整原因。通世达公司住所地位于荆门市××刀区,经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本院虽具有重整案件管辖权,但基于(1)本案并非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2)便利审理的考虑,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将通世达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移交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本案交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荆门市永琳沥青产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荆门市通世达沥青产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二、本案由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王小云审判员 马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