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冉春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欧阳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春玲,欧阳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冉春玲,女,1997年5月12日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欧阳发,男,1990年1月29日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申请执行人冉春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欧阳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冉春玲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欧阳发支付申请执行人冉春玲赔偿款56949元,负担执行费854元。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冉春玲赔偿款1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将赔偿款10000元全部支付完毕。被执行人欧阳发主动兑现执行款15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冉春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欧阳发应支付冉春玲赔偿金余款为41949元。欧阳发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支付冉春玲1000元。余款40949元的支付方式为:从2017年8月起,欧阳发每月10日之前支付冉春玲1000元,2018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冉春玲10000元,2019年1月31日之前付清全部余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904元由欧阳发承担,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彭水法院执行局。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3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从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