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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广才与杨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才,杨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904号原告陈广才。被告杨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才与被告杨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原告陈广才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陈广才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广才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