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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王志平、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辉,王志平,王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辉。被执行人王志平。被执行人王晶晶。本院在执行李光辉与王志平、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晶晶在江城十层大山山泉水有限公司有股权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将王晶晶在江城十层大山山泉水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查封。经该公司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又于2017年5月23日对江城十层大山山泉水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生产经营设备进行了查封,在对上述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过程中,申请人李光辉以评估成本高,且变现难度大为由放弃对江城十层大山山泉水有限公司股权及生产经营设备的处置。被执行人王志平、王晶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