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振宏、王恩福、郭福刚诉被告刘志国、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宏,王恩福,郭福刚,刘志国,刘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886号原告:赵振宏,男,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曹庄镇朱家屯村。原告:王恩福,男,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曹庄镇四城子村。原告:郭福刚,男,住所地:辽宁省喀左蒙古自治县东哨乡。委托代理人:郑海英,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刘志国,男,住所地不详。被告:刘强,男,住所地不详。原告赵振宏、王恩福、郭福刚诉被告刘志国、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三原告于2016年8月通过被告刘志国介绍到被告刘强处工作。经过结算,两被告尚欠三名原告劳动报酬35700元,经过县劳动监察大队催讨,两被告给付20000元,尚欠15700元未付,因此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57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刘志国、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两被告住所地不详,经本院询问,原告不能提供两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振宏、王恩福、郭福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新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慧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