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1958年11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4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案件款4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和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已被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某工资扣划30000元,划拨后继续予以冻结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