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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进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进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更25号罪犯陈进华(累犯),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黄石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2005)黄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进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6)鄂刑一终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进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20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黄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获监狱2次表扬、4次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及具体事实材料、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的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进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军审判员 童 威审判员 曹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