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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建忠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忠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4刑初5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忠,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车集团丹棱齿轮厂员工,住丹棱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吟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黄建忠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先后认识了网名为“A香烟批发”、“营销香烟”的两名卷烟销售微商,并从两人处购买伪劣卷烟用于销售。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黄建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微信联系、上门送货等手段,将利某、中华、云烟等品牌伪劣卷烟销售给严某、邓某1、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780元。2016年12月30日,丹棱县公安局民警在丹棱县双桥镇龙埂村4组黄建忠家中将其抓获,民警当场查获黄建中尚未销售的卷烟云烟(软珍品)92.7条,利某(新版)35条,云烟(紫)33.2条,玉溪(盖)15条,中华(盖)9.2条,黄鹤楼(雅香金)4条,芙蓉王2.3条,中华(软)1条,南京(九五)1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1305元。2017年1月2日,民警在丹棱县圆通快递公司扣押黄建忠包裹一个,查获黄建中尚未销售的卷烟云烟(大重九)2条,货值金额人民币960元。经鉴定,从黄建忠处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另查明,经丹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可以将被告人黄建忠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笔记本、受案登记表、黄建忠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黄建忠微信及聊天记录照片、四川省2016年下半年在销卷烟价格目录、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严某、邓某1、徐某、李某、胡某1均、张某、杨某的证言,徐某辩认黄建忠的笔录,被告人黄建忠的供述,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证明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忠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建忠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建忠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成虎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人民陪审员  何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朋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