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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吴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吴珊珊,杨秀君,杨美亚,赵芒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振兴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徐亚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柴凯凯,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吴珊珊,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杨秀君,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杨美亚,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赵芒蒸,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珊珊、杨秀君、杨美亚、赵芒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秀君另案于2017年6月7日,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杨秀君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广平路186号的房地产本院另案拍卖处置中。另查明,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秀君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杨村村原乡政府边的土地,但因系集体土地性质,暂不宜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秀君所有的宁波市泰晖车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珊珊、杨美亚、赵芒蒸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珊珊、杨秀君、杨美亚、赵芒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吴珊珊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裘村支行借款50万元、利息95218.6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杨秀君、杨美亚、赵芒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9752元、执行申请费8342.19元由被执行人吴珊珊、杨秀君、杨美亚、赵芒蒸共同承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