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廖宁英、廖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宁英,廖宁,马玉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廖宁英,女,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丹县,被执行人廖宁,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南丹县,被执行人马玉鲜,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廖宁英与被执行人廖宁、马玉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宁、马玉鲜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2225元。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1执2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宁英与被执行人廖宁、马玉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廖宁、马玉鲜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廖宁、马玉鲜位于南丹县大厂镇大厂新市场共有房产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南丹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号:丹房南丹共字第89076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丹国用(2005)字第5010105052号;使用土地面积73.50平方米,建筑面积292.44平方米),2017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7)桂1221执20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该套房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同意对上述已被查封的房产暂不进行处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两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房产暂不进行处置,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