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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兴城市鑫柏莱制衣厂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兴城市鑫柏莱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399号申请人: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兴城市被执行人:兴城市鑫柏莱制衣厂,地址兴城市旧门乡兴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兴城市鑫柏莱制衣厂行政非诉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辽1481行审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东升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81行审第2号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审判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兵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