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行申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述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确认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行申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述,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兴安中街。法定代表人国廷杰,局长。再审申请人陈述因确认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行终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通过协调方式与政府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述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述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慧卿审 判 员 史燕龙代理审判员 刘艳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