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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某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20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富,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景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杨某富在深圳市龙岗区某便利店内,接受赌博人员下注“六合彩”,之后将收到的“六合彩”转给上家,并从中牟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富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7]198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富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杨某富在深圳市龙岗区某便利店内,接受赌博人员下注“六合彩”,之后将收到的“六合彩”转给上家,并从中牟利。2017年4月8日,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查处,缴获手机一部,从缴获的手机中发现五份转给上家的“六合彩”清单,金额达人民币6854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2、物证:手机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富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前羁押二十日折抵刑期二十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雅琪 张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