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满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满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6984号原告:郭满堂,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英隆,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丽敏,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二、三层除外)主要负责人:谢泽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满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满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丽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保险顺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满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机动车强制保险中无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其中:医疗费8326.13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195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4575.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郭满堂驾驶粤T/FG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玉峰路周山商行对开时,与由祝沛群驾驶粤T/DN1××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郭满堂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上述事故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凤大队认定,郭满堂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祝沛群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现郭满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人民保险顺德分公司提交答辩状称,一、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100万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二、肇事车辆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我司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三、请法院依法查明肇事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是否有垫付费用情况,若有应在赔偿款中扣减。四、对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意见如下:1.医疗费应按照有病历佐证的正式发票计算;2.交通费,没有票据,具体金额由法院酌情;3.其他项目由法院依法判决。五、诉讼费非保险责任,我司不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郭满堂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责任认定、治疗过程等事实,其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郭满堂诉求的赔偿项目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8326.13元。按票据核算,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住院15天,按100元/天计算,计1500元;3.营养费1000元。按照郭满堂的伤情及医嘱,本院酌情认定500元;4.护理费1950元。1人陪护,住院15天,参照本地同等级别护工一般劳动报酬130元/天,计1950元;5.误工费4575.2元。住院15天,医嘱建议休息6周,累计误工57天,;郭满堂提交中山市东凤玉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主张其从事保安一职,月工资为2408元,本院予以认定,计4575.2元;6.交通费1000元。根据郭满堂就医时间、地点及次数,本院酌情认定30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人民保险顺德分公司承保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确认郭满堂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7151.33元,由人民保险顺德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限额赔偿限额内承担1000元,在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6825.2元(护理费1950元、误工费4575.2元、交通费300元),共计7825.2元。综上所述,郭满堂诉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理据不足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人民保险顺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7825.2元给原告郭满堂;二、驳回原告郭满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郭满堂负担17元,人民保险顺德分公司负担33元(在支付赔偿款时直接支付给郭满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岑广昌 来源: